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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求信息
> 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|正祥纳税筹划
[Updated: 2012/05/09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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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
一、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,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,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
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,包括中型企业、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。
二、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,在住房、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
等方面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。
三、鼓励中小企业申请、保护专利和商标,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
产权保护水平。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,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
导,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。
四、(略)
以上信息由正祥财税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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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联系方式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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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C21çæææ1997-2009 çµè¯:86-0755-86506702 ä¼ ç86-0755-865067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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